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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工泛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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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8-9 17:05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人社部8月7日公布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这意味着自今年7月1日《劳动合同法(修正案)》实施以来,与之配套的劳务派遣细则基本确定了雏形。曾因乱用劳务派遣而造成“临时工”泛滥的中国社会,由此开启了限制用工“双轨制”的实质性步伐。
“《规定》的公布,使得《劳动合同法(修正案)》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款得到了明确和细化,单位用工行为更具有可操作性。”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波说。
这家成立较早的人才服务公司,见证了劳务派遣制度在中国萌芽起步、迅猛发展,再到使用泛滥的全过程。“从去年底《劳动合同法(修正案)》公布,直到7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,其实业界已经意识到劳务派遣不能再这么走下去了。”王波说,但是应该怎么走?包括用工单位、人才服务公司和劳动者在内的三方,都有些茫然。
信诚公司的心态颇具代表性。在中国,国有企业、机关、事业单位乃至民营企业中,有大量的“临时工”。作为和“正式工”相对应的一种劳动者,他们往往拿着偏少的工资,享受着偏低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。究其原因,他们没有与用工单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,而是由人才服务公司派遣而来,成为所在单位的“二等公民”。
2007年,中国颁发的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。短短几年时间,这一用工形式就在中国各地快速发展,以劳务派遣为主的“临时工”迅猛增加。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,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,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.1%。这一比例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。
“在大连一些单位,派遣人员比例达到60%到90%,如一些加油站里的绝大多数员工都没有正式编制,一些造船厂除了管理层其余全部用临时工。”东北财经大学长期研究劳动法的赵德淳副教授说,社会上竟普遍形成了“正式工”(也就是合同制用工)和“临时工”(也就是劳务派遣工)的“双轨制”用工。
“双轨制”带来同工不同酬、劳动者收入分配差距拉大、部分劳动者缺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,由此引起中国管理层的重视。去年年底颁布的《劳动合同法(修正案)》,重点就是对这种“双轨制”进行调整。比如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、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,要求用工单位对派遣工同工同酬,抬高了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等。
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曹晶荔说,人社部7日新公布的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》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很多硬指标,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,表明中国政府限制用工“双轨制”的决心。
比如,《规定》明确了临时性、辅助性、替代性的具体内涵,同时又规定了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%的“高压线”。例如其追责条款,就规定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派遣工,经人社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,则视为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已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,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。赵德淳说,类似条款极大提高了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,抓住了解决问题的要害。
《劳动合同法(修正案)》7月1日实施后,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,强行退回派遣工,导致派遣工利益受损。大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杨雪梅说,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,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,《规定》提出即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,也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再作调整,“这种设置‘过渡期’的做法,也比较现实可行。”

从确立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,到修法加以限制;从出台规范劳务派遣的原则性要求,再到制定细则,北京大学劳动法研究所研究员梁智说,这表明中国在限制用工“双轨制”的道路上越走越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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